第四百五十六章 失败者逾制的下场,新婚礼物(1 / 2)
孙鲁班帮着收拾完碗筷叹了口气道:“哎,夫君既然不愿意对妾等多说朝堂上的军国之事,妾等也就不多问了,妾知道夫君也是不想让我们担心,而不是什么后宅女子不允许干政的规矩。”
曹爽笑着道:“你们要相信你们的夫君,这些年这么多大风大浪都走过来了,没有什么事是处理不好的,夫君会定会安排好这些事情的,断不会让污蔑夫君逾制的事情再次出现的!”
曹爽很清楚失败者逾制的下场,那可是很惨的,但胜利者就不一样了,因为之前逾制都将成为合理合法的,没人会说什么,
北魏太和年间,迁都洛阳之后,都城初创,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防止第宅屋舍僭越逾制:
顷来北都富室,竞以第宅相尚,今因迁徙,宜申禁约,令贵贱有检,无得逾制。
端广衢路,通利沟渠,使寺署有别,四民异居,永垂百世不刊之范,则天下幸甚矣。
隋朝曾经设立“司隶台大夫”一官职,级别为四品。
其下辖“别驾”两人,分掌两京巡察,另外还管辖刺史十四个人,专门巡察京畿之外的地区。这些官职所巡察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仍然是“田宅逾制”问题:
其所掌六条:……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每年二月,乘轺巡郡县,十月入奏。
古代廉政与防僭越之间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奢侈过度必然导致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引起僭越之风。
《唐律》对历朝有关廉政经验加以吸取,明确把官吏的“不遵法式”现象作为整顿吏治的主要内容。
《唐律》十二篇中《职制》、《擅兴》、《诈伪》主要是惩治官吏犯罪的条款,所有这些与古代廉政建设亦是密切相连。
此外,针对专门宅舍逾制《唐律疏议》有如下规定: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
[疏]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
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
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鹚冕。”
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
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
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
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从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宅舍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买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总体变化不大,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宋刑统》第二十六卷《杂律》“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与《唐律疏议》几乎无异。
此外,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除编纂了《宋刑统》之外,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如《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本路转运、提刑不曾觉察,并行朝典诏》。
在大量的敕令立法中,有关官员日常行为准则的规定占相当大的比例。
明史中详细记录了百官宅第的各类“注意事项”。提醒人们不得逾制,据《大明律》记载: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上条,是朱明法律为宫室舆服制度而设者。其中龙凤文,如大明舆服制度之规定,惟皇帝、后妃、皇太子及其妃、亲王及其妃可用,其他人皆不可僭。
另,明朝万历十三年舒化等辑的《问刑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军民僧道,服饰器用,俱有旧制。
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器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之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柏灵筠将最后一双洗干净的筷子放好,关心的道:“妾身等也不是非要干预军国大事,只是想为夫君分忧而已。”
曹爽笑着道:“夫人们愿意为为夫分忧自然是极好的,为夫若是有难解之事,自然会找诸位夫人商量的。”
午后,曹爽小歇了一会儿又继续去西厅处理了一些朝臣们的奏章,
魏国今年的几场战事都是为了自保而开始的,没有明显的扩张,但还是有些收获,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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