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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藐视法庭(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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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女的做派,但是学好不容易,学坏一出溜。很多乖乖女乖宝宝,一进入大学,脱离父母和家庭的管教,经不住诱惑,很容易学坏,受害人也不例外。

这也恰恰印证了我当事人所说的受害人是“醉酒后主动上车主动勾引”。鉴于此,辅导员品行有问题,其证言,要求法庭不予采纳。

证人席上的辅导员当场涨红了脸,林宗南脸色越加难看,林家最乖的女儿,竟然去KTV那种乌烟瘴气鱼龙混杂的地方兼职,而自己这个父亲竟然一无所知。

看到林子苏的表情,显然她是知道的,便是气不打一处来,不仅没有规劝制止,竟然还帮着林子茜隐瞒,只是现在还不是生气的时候,要先一致对外。

林子苏的忍耐也到了极限,看到他睁着眼睛说瞎话,一拳头还是砸到了桌子上,这个王良金,还有这些杀人犯简直就是颠倒黑白,那天晚上茜茜分明是和我在青年公寓的,哪里来的喝酒?

而且她夜场的工作早就没做的,又何来夜场醉酒呢?他们为什么这般有恃无恐地在庄严的法庭上胡说八道?

林子苏越想越愤怒,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就举手请求发言,却没得到准许,毕竟法庭有法庭的程序。林宗南莫名火大,不由地怒瞪了她一眼,林子苏才不得不作罢,好在公诉人立马反攻。

公诉人就林子茜兼职一事询问辅导员起因和经过,辅导员回应称,茜茜是个非常乖巧懂事的孩子,她一入校,就在学校里做勤杂工。

她就是想通过这个方式赚一些生活费,想给家里减轻下经济压力,虽然姐姐林子苏一直给予她经济上的支持,但她自己也说不想总是依赖姐姐。

后来从朋友那里得知“筱燃KTV”在招兼职舞者,那会儿马上就到寒假,林子茜也说她寒假想留在学校,可以一边练舞蹈,一边兼职做工赚点钱,她也让我帮她留意兼职工作,我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她。

因为这个兼职舞者,只在KTV一楼公共酒吧的舞台献舞,而且每周固定三场,不必和客人有接触,每场可以获得500元的报酬,我考察后觉得安全靠谱,才给林子茜介绍。

为了保险起见,我还特意跟经理打过招呼,林子茜只做两个月,到时间就走人。至于我担心的客人骚扰问题,经理表示她会帮忙留意和照应,我这才放心。

还有一个考虑,是因为这个KTV离林子茜两个姐姐所住的地方非常近,万一有事情,两个姐姐都可以及时前去照应。

我跟林子茜讲了之后,她也表示非常愿意,后来也确实一直都相安无事。因为上夜班,学校又离得远,那两个月她就一直住在姐姐住的地方,寒假放假回来,就没再去了。

案发前,林子茜不在那里兼职已经好几个月了,根本不存在辩护律师所说案发那天林子茜是从夜场醉酒下班的事情。

这事,林子茜去KTV兼职一事,林子苏是知道的,但那时候她远在云连带罗汉团队,也是她要求林子茜去青年公寓住,一边又托付林美静多加照顾和留意,有任何不妥,就不准林子茜再去。

林美静也是知道这个事的,还有好几次去给林子茜捧场,并没有什么问题。

这厢,公诉人结束问话,林子苏再一次请求发言,直到此时才被允许。获得发言机会,林子苏不敢感情用事,而是谨慎而逻辑清晰地予以驳斥王良金刚才荒谬的污蔑之词。

她特别重申了一点,案发时间是端午节假期,茜茜离开KTV已经四个多月了,我老早和静姐、茜茜越好了一起过端午节。假期第一天我们三人一起逛街一起吃饭。

第二天静姐临时加班去了公司,我就和茜茜在公寓上午一觉睡到中午还去外面饭店吃的午饭。

下午我和茜茜闲来无事看了会电影,后面就跳起了舞,一直跳到天黑,后来妹妹说和小帅有约会,她收拾了才出去的。

辩护律师和几个被告所说茜茜是夜场醉酒下班搭车的事,根本就不存在,纯粹就是污蔑诽谤的无稽之谈。

王良金不紧不慢,当即就问,请问原告,离职不代表就不会再去!我想问你,受害人是什么时间出的门?

林子苏并不记得具体的时间,只记得妹妹出门时天刚擦黑,她略作思忖,便回复说,大约是在晚上七点左右。

王良金嘴角轻扬,当即驳斥道,七点就出门,可受害人却在9点多才到桃苑路公交站,从青年公寓到桃苑路,我亲自去坐过同一时间同一班公交车,只需要半个小时就能到,中间的一个半小时,请问受害人去了哪里?

林子苏顿时语塞,她确实把这一点忽略了,虽然知道茜茜不可能在这个时间点去喝酒,可这就是漏洞。林子苏这才恍然大悟,就是因为这个漏洞,王良金和罪犯才敢信口雌黄。

但林子苏很快就镇定下来,便解释称,正常情况下确实是半个小时,但是那天是过节,也许是堵车,也可能茜茜坐错了车,都是有可能的,唯一不可能发生的,就是茜茜明知有约会的情况下,且只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去喝酒,茜茜从小就是个循规蹈矩的人,怎么都不会在这种什么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荒唐之举。更不要说,目击证人的证词里也没有茜茜身上有酒气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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