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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六章 突破口(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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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牛志刚和他公司的一举一动也都会被人监控,只不过由于没有证据确实证明牛志刚有问题,所以监控程度也多多少少没有那么严重。

直到这一次,牛志刚真正出了事情,相关人员就像闻到了腥味的猫一样,迫不及待的都跑了过来。一点一点,一步一步地挖出了牛志刚隐藏多年的秘密。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是一件小到不能再小的事情。最初的时候,牛志刚公司中的一个员工受到了公司同事的排挤,其实也就是正常的职场排挤,没有什么违法违规的事情。

被排挤的原因也很普遍,因为不加班,年轻人不加班,到点下班本来也是现在市场上的正常情况。最后不堪排挤,向公司提了离职。

顺利办理离职之后,这个年轻人就越想越气,越想越气。和老一辈们口中的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同,现在很多的年轻人认为,忍一时越想越气,退一步越想越亏。

这么想着,年轻人就想找机会报复回来。但是又能怎么报复呢?年轻人觉得首先不能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于是他找了自己一个律师朋友,把自己在公司的所有事情。

除了有保密协议中规定不能说的事情以外,详详细细的都跟律师朋友说了一遍,让律师朋友们帮他分析一下这些他认为不开心的地方,所谓的不公正的待遇是不是真的违法违规。

如果确实有违法违规的事情。他决定怎么也要让公司吃点苦头。

有意思的事情是,违法违规的事情还真的就找到了一项,虽然只有一项,但是确确实实是有问题的。这一问题不是别的,是牛志刚的公司交的社保存在问题。

和很多违法违规的公司不一样,牛志刚的公司并没有不交社保,而是社保的缴费基数非常低。这一情况其实在众多的公司中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很多公司的社保缴费基数只是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并没有算进去提成、绩效等一系列的工资。

很多不太熟悉法律法规的人,不太愿意专门为了这件事情去找律师的人会觉得没什么问题,甚至很多公司的老板都觉得这么做是对的。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这样的,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果是第一年入职公司,那确实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但是从第二年开始就应该按照前一年的。平均月收入。来制定社保缴费基数,这平均月收入包含奖金、绩效提成和年终奖等等。

很多对法律法规有些微了解的人会认为公司违法了,直接拿着这件事情去状告公司,去劳动仲裁或者是法院起诉,但是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会判劳动者败诉的。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法律法规约定了,规定了,但是去打官司还是会败诉?

于是很多人就把这一情况归结于被告的公司,上面有人,花钱买通了关系,觉得官官相护,并不会去想是不是自己操作不当,出了问题。

从牛志刚公司离职的这一年轻人也是这么想的,他很奇怪。他不明白为什么以前那些人有明确的法规的规定依旧会败诉?他也觉得可能是花钱疏通了关系。但是他的律师朋友给他进行了解答,说明了事情的真相。

原因很简单,全世界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是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大程度保证结果正义。因为人永远是有偏向性的,保证了程序正义,就最大的可能保证结果正义。

而要想做到程序正义,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院做的每一个判断,法官做的每一个判决,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佐证才可以,不能自已胡乱编造,自己觉得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不行。

而被很多劳动者寄予厚望的劳动法,确实规定了公司应该给工作人员缴纳社保。但是,仅仅只是规定了要缴纳,但并没有规定社保的缴纳基数,而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的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所谓的行政法是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不能作为约束民营企业的法律依据。

这也就意味着,想靠这一点直接告公司是告不赢的,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约束公司。应该缴纳社保基数是多少。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难道就要吃哑巴亏吗?

当然不了,这种情况既然是行政机关管的事情,那第一步应该先去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比如社保的征收部门社保局的征收处和社保的稽查部门社保局的稽核处。

去这两个地方进行投诉,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社保基数进行缴纳,如果行政机关不管,那么到时候再去法院状告行政机关,有行政法作为依据,法院是会进行判决的,劳动者是会胜诉的。

但是如果直接去法院状告公司、状告单位,是不会有结果的。善良的、于心不忍的法官会提示劳动者,这件事情应该先去哪个哪个单位进行投诉,但很多劳动者觉得法院都不理的事情,我去一个行政机关投诉有用吗?肯定没用,那就不去了。

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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